为了更好地贯彻执行发展党员工作的“十六字”方针,进一步规范发展党员工作程序,明确发展党员工作各环节的责任,保证发展党员的质量,根据《中国共产党章程》、《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(试行)》、《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》等党内法规的规定,特制定本制度。
一、党总支对本单位的发展党员工作负全面责任
(一)党总支书记的责任
1.认真贯彻落实发展党员工作方针,严格按照《中国共产党章程》、《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(试行)》的规定,领导本单位的发展党员工作,履行第一责任人的职责。
2.提出本单位发展党员工作的总体要求,定期主持党总支委员会议,检查、研究发展党员工作。
3.主持召开党总支委员会议,讨论审查吸收预备党员和预备党员转正工作,根据规定负责在有关材料上签署意见并签名、盖章。
4.经常督促、检查和解决发展党员工作中存在的倾向性问题。
5.认真处理有关发展党员工作的群众来信,组织查处违反发展党员工作纪律的人和事。
(二)党总支组织委员的责任
1.根据上级的要求,协助党总支书记具体负责制定本单位全年发展党员计划。
2.指导、督促、检查培养联系人做好对入党积极分子和预备党员的联系、教育和考察工作。
3.组织好入党积极分子和预备党员参加党校举办的培训班。
4.协助党总支书记做好发展对象和预备党员的材料预审工作,及时提请党总支讨论。督促党支部做好发展对象的公示工作。
5.做好发展党员工作过程中的群众来信登记、来访接待工作;组织有关人员调查、核实,并提出处理意见,督促落实。
(三)党总支其他委员的责任
按照党总支的分工和安排,积极做好发展党员工作中的相关工作。宣传委员积极协同做好对入党积极分子和预备党员的培训教育。所有党总支成员都要关心、支持本单位的党员发展工作,在讨论党员发展的党总支会议上认真负责地发表意见。
二、党支部对发展党员工作负直接责任
(一)党支部书记的责任
1.宣传中国共产党的政治主张,提高党外群众对党的认识,不断培养、壮大入党积极分子队伍。
2.及时召集支委会,研究确定入党积极分子和发展对象初步人选;明确入党积极分子、发展对象和预备党员的培养联系人。
3.对入党积极分子本人的历史和政治表现进行了解;对确定的发展对象进行政治审查。
4.做好发展对象的公示工作。
5.组织召开接收新党员和预备党员转正的支部大会,讨论通过支部大会决议,签名、盖章,并报党总支审查。
(二)党支部组织委员的责任
1.在党支部研究确定年度发展计划后,及时填写支部发展党员工作计划,并将有关材料报党总支。
2.指导、督促培养联系人填写《入党积极分子考察写实表》和《预备党员考察写实薄》。
3.负责对发展对象和预备党员进行考察,召开党内外群众座谈会,广泛征求群众意见,并形成文字材料,如实向党支部汇报。
4.负责做好接收新党员和预备党员转正的有关准备工作,做好会议记录,并及时将支部大会表决结果和支部大会决议填入《入党志愿书》,连同其它材料报党总支审查同意后,报党委组织部审核。
(三)培养联系人的责任
1.经常找入党积极分子或预备党员谈心,了解他们的思想、工作、学习等方面的情况,指出存在的问题,鼓励和帮助他们发扬优点,克服缺点,积极进取,端正入党动机。
2.经常向党小组、党支部汇报入党积极分子或预备党员的成长情况,每季度对入党积极分子或预备党员进行考察,填写《入党积极分子考察写实表》和《预备党员考察写实薄》,并及时向党支部提出加强培养教育的措施和意见。
3.在入党积极分子或预备党员具备入党或转正条件时,及时向党小组、党支部提出将其列为发展对象或转正的建议。
(四)入党介绍人的责任
1.认真了解被介绍人对党的认识和入党动机,了解其政治觉悟、思想品质、本职工作表现、经历、家庭成员和联系密切的主要社会关系等情况。
2.对被介绍人进行党的基本知识和党的基本路线教育,向其解释党的纲领、章程,说明党员的条件、义务和权利。
3.实事求是地指出被介绍人的缺点和不足,帮助其提高对党的认识,端正入党动机。
4.指导被介绍人填写《入党志愿书》,并在《入党志愿书》中认真填写介绍人意见。在讨论接收新党员的支部大会上,如实向支部大会介绍被介绍人的情况。
5.被介绍人被党组织批准为预备党员后,介绍人继续对其进行教育,帮助其克服缺点,不断提高觉悟,并负责预备期间的考察。
三、责任追究
(一)要追究责任的情形
在发展党员工作中有关责任人有违反下列情形之一的,将根据不同情况追究主要责任人以及有关直接责任人的责任,分别予以责成检查、通报批评,或依据《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》给予相应的党纪处分。
1.违反党章规定,降低党员标准,把明显不符合党员条件的人拉入党内的。
2.对应该考察的发展对象不考察或考察不细,以及为考察人员提供假情况,把不符合入党条件的人发展入党的。
3.授意、指使下属人员弄虚作假发展党员的。
4.违反民主集中制原则,不按规定程序发展党员的。
5.对本单位下级党组织在党员发展中发生严重违纪行为不制止、不查处,造成恶劣影响的。
6.对群众来信来访不认真查处,或者将群众来信材料转给、泄露给当事人,造成严重后果的。
7.侮辱、诽谤他人,破坏他人名誉,使符合入党条件的人不能入党的。
8.党组织的领导成员集体做出错误决定发展党员的。
9.对发展对象不公示,不按期审批党员,丢失发展党员有关材料的。
(二)追究责任的程序
对有关责任人责任追究采取下列程序:
1.属于基层党总支、党支部一般成员责任的,由党总支(党支部)研究对有关责任人追究责任;有违纪行为的,上报学院纪委,由纪委负责追究责任。
2.属于基层党总支(直属党支部)主要领导责任的,由党委组织部负责对有关责任人追究责任;有违纪行为的,由纪委负责追究责任。
四、接受党委组织部的检查和监督
1.全面执行《大庆师范学院发展党员工作规程》,党委组织部全程监控。
2.党委组织部检查和监督的重点是建党材料是否完备、建党对象是否符合规定的各项基本要求和程序等。
3.各党总支和党支部应按规定时间及时上报年度发展计划表、下半年调整计划表、发展党员名册、预备党员转正名册、发展后的所有建党材料和预备党员转正后的所有材料等。
五、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执行。